(2017)闽0429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玖生与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玖生,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民初662号原告:杨玖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张娟,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原告杨玖生与被告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玖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玖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2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月利息2%计算),2017年7月3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12月25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泰宁县城关杨观荣干鲜果店赊购干货。经结算,被告共赊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外,尚差6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欠款单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张娟未作答辩。杨玖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杨玖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款单一份。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12月25日,张娟向杨玖生赊购干货。2016年12月25日,双方经结算,张娟共赊货款9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欠款单一张。欠款单载明:兹于2016年向杨玖生购买干货欠款9000元。嗣后,张娟偿还部分货款,尚欠杨玖生货款6000元,杨玖生多次向张娟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娟所欠杨玖生货款6000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由张娟出具的欠款单为据,故杨玖生要求张娟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杨玖生与张娟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亦无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故杨玖生要求张娟支付利息72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月利息2%计算),2017年7月3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杨玖生提供的由张娟出具的欠款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张娟在购买货物后本应及时清结货款,但张娟在双方结算所欠货款后,仍未支付货款且拖欠至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玖生要求张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虽未支持,但从杨玖生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推断,因张娟逾期付款,杨玖生有要张娟承担逾期支付货款违约责任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张娟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即可参照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张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玖生支付货款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张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杨玖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90元,合计115元,由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庆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