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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司与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盛疆能源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697820118XU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该公司董事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0697828405N住所地:阜康市民族巷A段。申请执行人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新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