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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理工大学、黄庆举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理工大学,黄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法定代表人徐剑波,校长。被执行人黄庆举。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与被执行人黄庆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6764元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