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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磊、周明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磊,周明为,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明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金辉,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磊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