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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雄如、杨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如,杨武平,杨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雄如,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武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丹丹,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雄如与被执行人杨武平、杨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平、杨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武平、杨丹丹的银行存款¥12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