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278号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40523202M,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南湖世家9���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华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田倪,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文,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徐向龙,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责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18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责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1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田倪、潘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6日、2016年1月5日,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紫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各1份,约定将银桂小区31-64幢的物业委托给原告进行管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24元每月每平方米,委托管理期限分别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徐向龙系衢州市银桂小区54幢3单元202室的所有权人,即业主,该房屋的面积为129.63平方米。后被告对2012年4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756元未予支付,原告催缴后,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75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向龙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