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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3944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王正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正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944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2344531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3-1室、4-1室。负责人:倪旭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丹,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炜,男,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正阳,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王正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敬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