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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加升与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升,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升,男,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张加升与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加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郭晓东代理审判员马兴国代理审判员赵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