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玉各与刘宗国、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各,刘宗国,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37号原告李玉各,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代理人黄德合,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系原告之夫。被告刘宗国,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公园大厦8层,统一社会代码91370100553396850T。法定代表人李如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垒,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李玉各与被告刘宗国、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玉各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各负担。审 判 员 邢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