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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某1、任某2、任某3与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231号原告:任某1,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任某2,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任某3,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卢某,女,1948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与被告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1330元、原告任某3负担66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慧鸣审 判 员  彭 涛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