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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再运与周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运,周安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752号原告张再运,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被告周安成,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石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运与被告周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再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吴 莹人民陪审员  唐国忠人民陪审员  陈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礼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