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李书政、张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李书政,张秀娥,李超,赵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990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负责人:彭勇,行长。被告:李书政,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秀娥,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超,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赵忠平,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李书政、张秀娥、李超、赵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