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少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少锋,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某某,女,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告人梁少锋的姐姐。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少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少锋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梁少锋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开平市长沙冲澄路新庭园酒家门口路段,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1贩卖重0.11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交易完成后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梁少锋身上缴获手机1台、含毒资在内的135元,从吸毒人员黄某1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梁少锋购买的0.11克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少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少锋的供述、证人黄某1、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少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锋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梁少锋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