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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国民与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民,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国民与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1621、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