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崇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崇利,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现被本院监视居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崇利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