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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恢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苏平与卢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1323号蔺苏平:本院执行的蔺苏平申请卢义华、浏阳市太平桥长平花炮厂、王齐武、王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卢义华、浏阳市太平桥长平花炮厂、王齐武、王元春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14885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恢复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