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恢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苏平与卢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1323号蔺苏平:本院执行的蔺苏平申请卢义华、浏阳市太平桥长平花炮厂、王齐武、王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卢义华、浏阳市太平桥长平花炮厂、王齐武、王元春自动履行,恢复执行金额14885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恢复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