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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洪某祥申请执行杨某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祥,杨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祥,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杨某喜,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洪某祥与杨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喜应支付洪某祥欠款143850元,案件受理费1589元及申请保全费1270,合计146709元。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喜承诺:只要碧城张通村委会把所欠的工程款结清,立即偿还洪某祥的欠款。现因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或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