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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都友与潘乾云、钟淑仙、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都友,潘乾云,钟淑仙,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叶都友,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百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63********。被执行人潘乾云,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号*栋**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64********。被执行人钟淑仙,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号*栋**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被执行人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318号。法定代表人潘乾云。申请执行人叶都友与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都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145000.00元。执行中期间,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318号土地和房屋进行查封,因以上财产存在刑事查封,且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本院现正以(2015)龙泉执字第2073、2074号案件对潘乾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中县站北街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款予以冻结。现补偿款尚未到位,待补偿款到位后,本案可依法参与案件执行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叶都友本金114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