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欧阳新华、袁世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新华,袁世广,黄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新华,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袁世广,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黄水凤,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9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