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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欧阳新华、袁世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新华,袁世广,黄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新华,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袁世广,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黄水凤,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9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世广、黄水凤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