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宇与驻马店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驻马店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69号原告:张宇,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小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张衡(实习),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与被告驻马店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