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温晓辉与张华英、郑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辉,张华英,郑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320号原告:温晓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华英,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剑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温晓辉与被告张华英、郑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温晓辉负担。审 判 长 曾 沁人民陪审员 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