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丹清与肖祖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丹清,肖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丹清,男,1980年11月8日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肖祖伟,男,1974年4月13日生,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曾丹清与肖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肖祖伟的银行账户和查封了其名下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祖伟名下房产的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付卫萍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