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新明与吴成会、吴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明,吴成会,吴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131号原告:王新明,男。被告:吴成会,男。被告:吴成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明与被告吴成会、吴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成会、吴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