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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新明与吴成会、吴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明,吴成会,吴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131号原告:王新明,男。被告:吴成会,男。被告:吴成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明与被告吴成会、吴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成会、吴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