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2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晓彬、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彬,周丽,孙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晓彬,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丽,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聊城高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哲,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晓彬与周丽、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鲁15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丽名下有位于聊城市龙山花园5号楼5层451室房产一套,本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7年7月7日,聊城市永辉房地产评估有���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3752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丽名下位于聊城市龙山花园5号楼5层45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