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郑天祥、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天祥,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破申4号申请人:郑天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天兴镇行思庙,组织机构代码:58647505-3。法定代表人:王述贵,经理。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郑天祥等人与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等4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郑天祥于2016年6月28日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将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审理。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川0521执160号之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报请本院审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对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本院查明,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在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县天兴镇,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执行案件4件,债务金额共计1967458.38元,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机器设备、房屋等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953650元,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在组织公开拍卖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该公司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郑天祥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破产案件立案条件。因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在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且住所地也在泸县天兴镇,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将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给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郑天祥对被申请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李 春审 判 员 曹天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静书 记 员 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