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查玉路与黄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玉路,黄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40号原告:查玉路,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黄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査玉路诉被告黄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查玉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钊归还借款19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700元,且有借条佐证,同时双方约定七日后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查玉路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详细住址无法送达,提供的移动电话无人接听,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査玉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