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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74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李磊在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某网咖,趁被害人谢某1不备之机,盗得其价值人民币3490元的Appleiphone美版全网通白色手机一部。2017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李磊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东村某网吧,趁被害人徐某不备之机,盗得其价值人民币1213元的Appleiphone6sp港版全网通黑色手机一部。2017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李磊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某网吧,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之机,盗得其价值人民币596元的魅族国行全网通黑色手机一部。2017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李磊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某网吧,趁被害人陈某2不备之机,盗得其价值人民币426元的Appleiphone国行全网通金色手机一部。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李磊在武汉市汉阳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磊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系累犯,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磊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