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被执行人张雨亭,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万春,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润槐,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保红,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生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生银行存款到盂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