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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被执行人张雨亭,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万春,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润槐,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保红,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张雨亭、王海生、贾万春、贾润槐、贾保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生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生银行存款到盂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