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碧琴与被执行人刘巧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碧琴,刘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高碧琴,女,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川县被执行人刘巧艳,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高碧琴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高碧琴与刘巧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8031.92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刘巧艳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碧琴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高碧琴各项经济损失15162.83元,剩余2869.09元在判决高碧琴应赔偿刘巧艳各项经济损失中扣除,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将案款当庭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白东阳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