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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发,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3175号原告:王新发,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笙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军。被告:陆军,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王新发与被告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斐公司)、陆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笙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新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预付款人民币25,6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2016年媒体基础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安排主播,参加原告客户组织的线下活动,原告应支付被告合同款53,000元,其中预付款21,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因又增加两个地区,被告要求原告另支付10,600元,因此原告共分四次支付给被告共计31,8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第一次活动的执行成本2,650元,被告返还原告29,15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合同原件以及31,800元的收据原件后,才退款。原告退还原件后,被告承诺2016年6月24日前退款,但是经多次催讨,被告陆军仅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4日、2016年8月9日以及2016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共计返还原告3,500元,此后再无退还过任何款项。因被告艺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款项都是向被告陆军即被告艺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支付,且被告退款也是通过陆军微信返还的,两被告资产不独立,被告陆军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新发与被告艺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2016年媒体基础服务合同》,原告系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告艺斐公司系承办方(以下简称乙方),合同载明:“活动项目:主播参与《2016水密码‘冰临城下’校园活动》的线下直播;具体内容:安排已经由甲方选定的主播,按照甲方要求在活动日当天的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通过其自身拥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直播渠道,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实时视频连线直播。……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费用标准:甲方拟以总服务费用53,000元为付费标准,作为给乙方的支付酬劳。本付费标准不因任何事由上浮,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价格上涨等因素。2、付款方式:甲方在双方正式签订此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21,200元作为预付款,合作结束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26,500元的剩余尾款。……5、收款账号:对公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户名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法人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长乐支行,户名陆军,账号XXXXXXXXXXXXXXXX。第三条双方权利及义务……(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要求增减项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确认的增减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执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在合同正式履行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否则应当支付合同预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2、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确定的推广方案,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的服务标准,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价款,并且支付本合同预付的2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原告及被告艺斐公司各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5月30日以及2016年6月3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账户名:王新发、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5,300元、10,000元、11,200元以及5,300元至被告陆军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合计31,800元。被告陆军及艺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定收到王新发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系支付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水密码“冰临城下”校园活动意向资金,可抵扣正式合同款。2016年6月12日,原告向邮件地址为Jimmy@firryart.com邮箱发送邮件一份,载明:“Dear陆军,因客户改期导致网红直播项目存在较大风险,为了确保水密码活动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网红直播环节由客户负责。由于第一场重庆活动已执行,我方承担执行成本2,650RMB,前期预付款为31,800RMB。我方把收据及合同本周内返还,收到后本周内(6月17日前)将29,150RMB返还给我方。”2016年6月14日,地址为Jimmy@firryart.com邮箱回信至原告邮箱,载明:“Dear新发,来信已收到,合同和收据也已经确认收到。剩余款项我们将尽快在本周内安排退回,最迟不超过下周二。请提供回款的账号。”另查明,原告王新发(使用XXXXXXXXXXX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多次就返还预付款事宜与被告陆军微信联系。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2016年8月1日,被告陆军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元,并注明“校园直播项目退款”。2、2016年8月2日,陆军回复:最终时间表:共计剩余28,150,8/4:3,000,8/8:6,000,8/12:8,000,8/16:11,150;3、2016年8月4日、8月9日以及8月10日,陆军(上海艺斐)分别转账给原告三笔款项,共计2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6媒体基础服务合同一份(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转账记录、邮件及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6年媒体基础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陆军支付了预付款,之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邮件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29,150元(扣除第一场活动成本2,650元)的请求,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回复确认剩余款项将在本周内安排退回。可见,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剩余款项,至于退款金额,在原告与陆军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已确认,被告陆军亦已退还了3,500元,尚有部分款项未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5,65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陆军作为艺斐公司的法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艺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军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将合同款项转账交付至被告陆军个人账户,且合同解除后,被告陆军通过其个人名下微信转账返还原告部分款项,且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陆军与被告艺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陆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艺斐公司、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新发25,650元;二、被告陆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6元及公告费560元,合计1,001.26元,由被告上海艺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岚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