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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福来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来,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96-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来,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水仙(系王福来配偶),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莉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66293元(含本金64000元、案件受理费1412元、执行费881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