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三忠、杨洛等与尧建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忠,杨洛,林水香,尧建辉,季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686号原告杨三忠,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辛三梅丈夫。原告杨洛,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辛三梅儿子。原告林水香,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辛三梅母亲。委托代理人徐慧琳,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尧建辉,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季志刚,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三忠、杨洛、林水香与被告尧建辉、季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三忠、杨洛、林水香以与被告尧建辉达成刑事谅解,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三忠、杨洛、林水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忠、杨洛、林水香撤回对被告尧建辉、季志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杨三忠、杨洛、林水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淑闽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蕴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