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龙刚、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龙刚,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36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 负责人:李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果、罗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刚,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8号5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龙刚、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龙刚、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古十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