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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德清贸易有限公司,欧书忠,涂彩红,姚佑芝,彭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74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泉东路62号,组织机构代85906987-9.法定代表人:袁支芳,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宁、李若夫,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0552482-4.法定代表人:欧书忠。被申请人:萍乡德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7082-X。法定代表人:彭小娇。被申请人:欧书忠,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涂彩红,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姚佑芝,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彭解清,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德清贸易有限公司、欧书忠、涂彩红、姚佑芝、彭解清银行存款9959145.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等的房屋、土地、车辆、股票、基金、贵金属等其他财产。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姚佑芝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院已冻结的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12×××47账户属姚佑芝社保账户,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佑芝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12×××4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玮审 判 员  樊雨兰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