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学浪与钱韦超、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浪,钱韦超,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675号原告:陈学浪,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刘爱文,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韦超,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陈艾花,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学浪与被告钱韦超、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学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浪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学浪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