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凌爱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爱民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催1号申请人:凌爱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申请人凌爱民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凌爱民持有的号码23417785、票面金额250000元的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凌爱民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凌爱民负担。审判长  鲁拥民审判员  吴建中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红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