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红桥新能源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红桥新能源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明炉,丁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774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崇德路中银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吴火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红桥新能源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综合大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吴火炉。被执行人:丁明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明坤,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明炉、丁明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5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明炉、丁明坤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552号裁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