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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禚会、王亚轩、杨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禚会,王亚轩,杨春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22号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全,男,公司员工。被告:禚会。被告:王亚轩。被告:杨春元。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禚会、王亚轩、杨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同利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