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温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江市。被执行人温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吴某申请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浔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温某应支付申请人吴某案款10650.0元,承担执行费59.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焦军审判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