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金、刘水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刘水权,李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水权,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81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金与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金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及利息、诉讼费4626元。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名下相关财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水权、李丽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26元未受偿。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通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