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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滨海与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海,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29号原告赵滨海,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法定代表人冯源,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鲁宗利,男,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喜莲,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滨海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滨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滨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滨海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赵滨海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赵滨海。审 判 长  李炎铎审 判 员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