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健与崔新国、周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崔新国,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509号原告:李健,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新国,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被告:周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原告李健与被告崔新国、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与被告崔新国、周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新国、周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原告李健已预交),由原告李健负担761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