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与被告姜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姜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6964654。负责人:王小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该行员工。被告:姜德胜,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6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与被告姜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