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伊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61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所欠的广告费453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5、6月份开始为被告所从事的白酒销售做广告宣传。2014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广告费31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今欠到已报销过的广告费用(朱某某)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伊某某,2014.3.22。今欠到已报销过的广告费(朱某某)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伊某某,2014.3.22。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再次结算广告费,结算金额为1388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已经其签署同意报销的单据。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伊某某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2014年3月22日欠条两份、报销单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广告费用计45385元的事实。被告伊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伊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广告设计业务,被告经营白酒销售业务。自2013年5月份起,原告为被告从事的白酒销售做广告宣传设计。2014年3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广告设计费用31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再次结算广告费用,被告又欠原告广告设计费用13885元,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报销单据上对所欠广告费数额签名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广告设计费用453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广告设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设计、发布销售白酒的广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偿付广告设计费用,其长期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朱某某广告设计费用453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5,由被告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王祥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