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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梁保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梁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81号申请人德保县人民法院,地址:德保县。法定代表人廖安乐,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梁保雄,男,1992-5-29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81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8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