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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国,吴桂珍,盖红彬,李学治,王金旗,邓从祥,李建胜,宋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649-1号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相国,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吴桂珍,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盖红彬,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学治,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金旗,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邓从祥,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县。被申请人:李建胜,男,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宋秀平,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相国、吴桂珍、盖红彬、李学治、王金旗、邓从祥、李建胜、宋秀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