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天才、阮庆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才,阮庆花,程逸晖,程瑞,任义芳,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庆花,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逸晖,男,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瑞,男,汉族,2004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义芳,女,汉族,1945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程正忠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张天才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天才上诉称,本案不��于劳务承包合同的范畴,属于一般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登封市,故登封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或者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天成与程正忠双方之间构成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登封市,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