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张会森、齐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张会森,齐效艳,张露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34号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684224021-1。负责人:阚森,行长。被告:张会森,男,1959年0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齐效艳,女,1961年07月08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张露露,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被告张会森、张露露、齐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