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唐运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唐运动,张海涛,杨国庆,林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82406J),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夏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唐运动(身份证号码3706331966********),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张海涛(身份证号码3706321969********),男,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杨国庆(身份证号码3706321973********),男,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林海清(身份证号码3706331967********),男,汉族,住荣成市。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无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唐运动位于崮庄村44号农房、崮庄村西养猪场有拆迁补偿利益,因该补偿利益暂时无法提取,本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村村委会于补偿利益发放时扣留被执行人相应补偿利益,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