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192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琳华,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510409754。被告:代某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